关于体育赛事直播权,这个案例早有定论

admin 69 2024-02-04 00:20:43

  原标题:关于体育赛事直播权,这个案例早有定论

  作者:桂秋阳

  导读

  近来随着体育产业的兴起,体育赛事直播权也越来越受人关注。然而很多小伙伴对相关概念认知还不是很清晰,今天就来梳理一下相关概念。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法律关系的争论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体育赛事是否具有著作权。然而这个说法本身就混淆了好几个概念,包括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意义上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邻接权等等。在2013年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上海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对很多概念进行了明确解释。

  案 情

  对于2011年1月17日举行的亚足联亚洲杯(afc asian cup 2011)“中国足球队”对“乌兹别克斯坦足球队”比赛(以下简称涉案比赛),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经亚洲足球联合会独家授权,享有在中国地区独家专有实况播放权及后续播放权(免费收看的空中、地面、卫星或者有线传播的节目)、iptv、因特网和手机传播权。2011年1月23日,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设立的“www. tudou. com”网站对涉案比赛进行了全场网络播放。体奥动力以土豆网侵犯其赛事直播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豆网停止侵权、书面道歉、赔偿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于体育赛事涉及的权利作了深入论证和讨论。

  一、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很多小伙伴在讨论体育赛事相关权利的时候往往将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相混淆。

  体育赛事

  二审判决中如此描述:“体育赛事是客观发生的,没有版本的事先设计,结果亦不可确定,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所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故根据判决意见,体育赛事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既然体育赛事不属于作品,那么运动员也不能作为表演者主张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

  体育赛事节目

  体育赛事节目是转播方通过拍摄、录音等手段对体育赛事进行加工形成的音频或视频类产品。体育赛事节目通常会融入解说、字幕、采访、回放镜头或特写等,其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因此具备可复制性。

  至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作品的独创性,知识产权界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机械拍摄,即使进行了镜头切换、解说等制作,但都是根据比赛的现场情况做出的必然操作,转播人员可以发挥的创作余地并不大,缺乏节目制作者独创思想的表达,因此不具备独创性;另一种说法则认为部分经过精心编排的体育赛事节目体现了节目制作者的独特思想表达,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本案中法院判决书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作品或制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由于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的以上差别,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与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二、体育赛事的直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是两个概念

  直播权

  通俗的来讲,直播权是指赛事组织方许可其他组织对比赛进行摄制、录音并制作成音频或视频产品的权利。部分国家的法律中规定了体育赛事组织者具有“直播权”,可以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对比赛进行直播的行为。然而我国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出规定,因此这项权利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某些赛事组织者已经将所谓“直播权”独家许可给某些媒体,对于其他媒体或个人来说,扛着摄像机进入场地自行进行拍摄也并无不妥,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利基础并不存在。

  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因我国目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此项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该项权利难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转播权

  著作权法上规定的转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综上,可以看出直播权针对的是体育赛事,禁止未经授权对赛事进行摄制、录音。转播权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节目,禁止未经授权公开广播或传播体育赛事作品。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主体一般为赛事组织者,而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主体往往对应节目制作单位、电视广播组织者等。

  那么问题来了,在目前我国法律缺少对直播权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直播权进行保护呢?

  赛事组织方可以搞一个“曲线救国”,在赛事门票中规定观众不能进行商业用途的拍摄和直播行为。因为购买赛事门票的行为可以看作观众和组织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该规定就因合同生效而具有约束双方行为的效力。如果观众进行比赛的直播,虽然不能承担侵权责任,但构成违约,组织方可以追究未经授权直播行为的违约责任,聊胜于无。

  当然这只是权宜之计,要想真正维护组织方以及独家直播媒体的权益,还需要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来源:桂知贵产(guizhiguichan)

  编辑:知产团(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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